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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ss version="2.0"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 xmlns:trackback="http://madskills.com/public/xml/rss/module/trackback/" xmlns:wfw="http://wellformedweb.org/CommentAPI/" xmlns:slash="http://purl.org/rss/1.0/modules/slash/"><channel><title>中国知识产权代理网</title><link>http://www.intellectual.org.cn/</link><description>集诚专利商标著作权代理注册申请事务所有限公司</description><generator>RainbowSoft Studio Z-Blog 1.8 Arwen Build 90619</generator><language>zh-CN</language><copyright>Copyright Z-Blog    浙ICP备07016121号 浙江杭州专利商标双软高新认定代理申请网</copyright><pubDate>Mon, 23 Aug 2010 16:13:12 +0800</pubDate><item><title>汽车专利</title><author>a@b.com (samiro)</author><link>http://www.intellectual.org.cn/post/189.html</link><pubDate>Mon, 24 May 2010 20:41:13 +0800</pubDate><guid>http://www.intellectual.org.cn/post/189.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strong>国内汽车专利</strong></p>  <p> ◆ <strong></strong>汽车企业专利统计数据</p>  <p>·</p>  <p><a href="http://www.autoinfo.gov.cn/cszhqczl/tjsj/2010/04/index_tjsj1.htm">2010年4月汽车整车企业在华专利数据总体情况</a></p>  <p>·</p>  <p><a href="http://www.autoinfo.gov.cn/cszhqczl/tjsj/2010/04/index_tjsj2.htm">2010年4月国内外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在华专利数据情况</a></p>  <p>·</p>  <p><a href="http://www.autoinfo.gov.cn/cszhqczl/tjsj/2010/04/index_tjsj3.htm">2010年4月国内汽车整车企业在华已公开发明专利申请情况</a></p>  <p>·</p>  <p><a href="http://www.autoinfo.gov.cn/cszhqczl/tjsj/2010/04/index_tjsj4.htm">2010年4月国内汽车整车企业在华已公开发明专利授权情况</a></p>  <p>·</p>  <p><a href="http://www.autoinfo.gov.cn/cszhqczl/tjsj/2010/04/index_tjsj5.htm">2010年4月国内汽车整车企业在华已公开实用新型授权情况</a></p>  <p>·</p>  <p><a href="http://www.autoinfo.gov.cn/cszhqczl/tjsj/2010/04/index_tjsj6.htm">2010年4月国内汽车整车企业在华已公开外观设计授权情况</a></p>  <p>·</p>  <p><a href="http://www.autoinfo.gov.cn/cszhqczl/tjsj/2010/04/index_tjsj7.htm">2010年4月国外汽车整车企业在华已公开专利情况</a></p>  <p>·</p>  <p><a href="http://www.autoinfo.gov.cn/cszhqczl/tjsj/2010/04/index_tjsj8.htm">2010年4月国外汽车零部件部分企业在华专利申请及授权情况</a></p>  <p> ◆ 发明专利   <br />[<a href="http://www.autoinfo.gov.cn/autoinfo_cn/cszh/qczl/ml/2010/04/index_fmzl.htm">更多...</a>]</p>  <p>·</p>  <p><a href="http://www.autoinfo.gov.cn/cszhqczl/gn/2010/fmzl/0411.html">2010年4月份中国北京在中国境内发明专利申请情况</a></p>  <p>·</p>  <p><a href="http://www.autoinfo.gov.cn/cszhqczl/gn/2010/fmzl/0412.html">2010年4月份中国天津在中国境内发明专利申请情况</a></p>  <p>·</p>  <p><a href="http://www.autoinfo.gov.cn/cszhqczl/gn/2010/fmzl/0413.html">2010年4月份中国河北在中国境内发明专利申请情况</a></p>  <p> ◆ 发明授权   <br />[<a href="http://www.autoinfo.gov.cn/autoinfo_cn/cszh/qczl/ml/2010/04/index_fmsq.htm">更多...</a>]</p>  <p>·</p>  <p><a href="http://www.autoinfo.gov.cn/cszhqczl/gn/2010/fmsq/0411.html">2010年4月份中国北京在中国境内发明专利授权情况</a></p>  <p>·</p>  <p><a href="http://www.autoinfo.gov.cn/cszhqczl/gn/2010/fmsq/0412.html">2010年4月份中国天津在中国境内发明专利授权情况</a></p>  <p>·</p>  <p><a href="http://www.autoinfo.gov.cn/cszhqczl/gn/2010/fmsq/0413.html">2010年4月份中国河北在中国境内发明专利授权情况</a></p>  <p> ◆ 实用新型   <br />[<a href="http://www.autoinfo.gov.cn/autoinfo_cn/cszh/qczl/ml/2010/04/index_syxx.htm">更多...</a>]</p>  <p>·</p>  <p><a href="http://www.autoinfo.gov.cn/cszhqczl/gn/2010/syxx/0411.html">2010年4月份中国北京在中国境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情况</a></p>  <p>·</p>  <p><a href="http://www.autoinfo.gov.cn/cszhqczl/gn/2010/syxx/0412.html">2010年4月份中国天津在中国境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情况</a></p>  <p>·</p>  <p><a href="http://www.autoinfo.gov.cn/cszhqczl/gn/2010/syxx/0413.html">2010年4月份中国河北在中国境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情况</a></p>  <p> ◆ 外观专利</p><p>Copyright © 2008</p><p><a href="http://www.intellectual.org.cn/post/189.html" target="_blank">继续阅读《汽车专利》的全文内容...</a></p><p>分类: <a href="http://www.intellectual.org.cn/catalog.asp?cate=1">专利栏目</a> | Tags:  | <a href="http://www.intellectual.org.cn/post/189.html#comment" target="_blank">添加评论</a>(0)</p><p><a href="http://www.intellectual.org.cn/post/189.html#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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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 专利是一种属地主义的工业所有权，而且必须经过申请核淮后才能获得法律保律。因此，获得甲国专利的发明，仅能在甲国享有制造、销售、使用的独占权，此项独占权不能延伸到它国，除非另外在它国也获得专利。(注)随着国际贸易和商务领域的不断成长，国家之间开始有了双边互惠条约或协议的需要。发明人可以到想制造、使用或销售其发明的国家去各别申请专利，国际性的专利机构则可以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最早的国际性专利组织当推1883年成立的巴黎同盟(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让会员国申请专利案件时，只要在一国提出申请，可以主张以原申请日向<a href="http://www.edeng.cn/data/china/anhui/qita/" name="wikilink">其它</a>会员国申请同案之专利。1970年的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则是简化不同国家同案专利的申请作业，将申请程序集中化，并制作标准化的申请表格。1977年的欧洲专利协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设立了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可以公告欧洲专利。(注)</p><p>Copyright © 2008</p><p><a href="http://www.intellectual.org.cn/post/188.html" target="_blank">继续阅读《专利保护》的全文内容...</a></p><p>分类: <a href="http://www.intellectual.org.cn/catalog.asp?cate=1">专利栏目</a> | Tags:  | <a href="http://www.intellectual.org.cn/post/188.html#comment" target="_blank">添加评论</a>(0)</p><p><a href="http://www.intellectual.org.cn/post/188.html#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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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第一章 总则 </strong></p>  <p>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p>  <p>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p>  <p>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p>  <p>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p>  <p>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p>  <p>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p>  <p>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p>  <p>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p>  <p>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p>  <p>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p>  <p>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p>  <p>第九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p>  <p>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p>  <p>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p>  <p>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p>  <p>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p>  <p>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p>  <p>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p>  <p>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p>  <p>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p>  <p>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p>  <p>第十五条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p>  <p>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p>  <p>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p>  <p>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p>  <p>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p>  <p>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p>  <p>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p>  <p>第二十条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 </p>  <p>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p>  <p>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p>  <p>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p>  <p>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p>  <p><strong>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strong></p>  <p>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p>  <p>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p>  <p>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p>  <p>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p>  <p>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p>  <p>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p>  <p>（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p>  <p>（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p>  <p>（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p>  <p>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p>  <p>（一）科学发现； </p>  <p>（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p>  <p>（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p>  <p>（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p>  <p>（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p>  <p>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p>  <p><strong>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strong></p>  <p>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p>  <p>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p>  <p>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p>  <p>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p>  <p>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p>  <p>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p>  <p>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p>  <p>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p>  <p>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p>  <p>第三十一条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p>  <p>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p>  <p>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p>  <p>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p>  <p><strong>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strong></p>  <p>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p>  <p>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p>  <p>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p>  <p>第三十六条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p>  <p>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p>  <p>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p>  <p>第三十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p>  <p>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p>  <p>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p>  <p>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p>  <p>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p>  <p><strong>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strong></p>  <p>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p>  <p>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p>  <p>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p>  <p>（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p>  <p>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p>  <p>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p>  <p>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p>  <p>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p>  <p>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p>  <p>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p>  <p>如果依照前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p>  <p><strong>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strong></p>  <p>第四十八条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p>  <p>第四十九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p>  <p>第五十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p>  <p>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p>  <p>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p>  <p>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p>  <p>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p>  <p>第五十三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p>  <p>第五十四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p>  <p>第五十五条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p>  <p><strong>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strong></p>  <p>第五十六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p>  <p>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p>  <p>第五十七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p>  <p>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p>  <p>第五十八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第五十九条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第六十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p>  <p>第六十一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p>  <p>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p>  <p>第六十二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p>  <p>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p>  <p>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p>  <p>（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p>  <p>（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p>  <p>（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p>  <p>（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p>  <p>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p>  <p>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第六十五条 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p>  <p>第六十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 </p>  <p>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p>  <p>第六十七条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p>  <p><strong>第八章 附则 </strong></p>  <p>第六十八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p>  <p>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p><p>Copyright © 2008</p><p><a href="http://www.intellectual.org.cn/post/187.html" target="_blank">继续阅读《专利法》的全文内容...</a></p><p>分类: <a href="http://www.intellectual.org.cn/catalog.asp?cate=1">专利栏目</a> | Tags:  | <a href="http://www.intellectual.org.cn/post/187.html#comment" target="_blank">添加评论</a>(0)</p><p><a href="http://www.intellectual.org.cn/post/187.html#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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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p> （3）时间性。时间性是指专利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才有效。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限结束以后，专利权人所享有的专利权便自动丧失，一般不能续展。发明便随着保护期限的结束而成为社会公有的财富，其他人便可以自由地使用该发明来创造产品。专利受法律保护的期限的长短由有关国家的专利法或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目前世界各国的专利法对专利的保护期限规定不一。（知识产权协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专利“保护的有效期应不少于自提交申请之日起的第二十年年终”。 </p>  <p> （4）实施性。除美国等少数几个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都要求专利权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在给予保护的国家内实施其专利权，即利用专利技术制造产品或转让其专利。 </p>  <p> 专利实际上就是个人或企业与国家签订的一个特殊的合同，个人和企业的代价是公开技术，国家的代价是允许一定时间的垄断经营权利。 </p>  <p> (5)独占性。独占性是指指专利权人依法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排他性权利。</p><p>Copyright © 2008</p><p><a href="http://www.intellectual.org.cn/post/186.html" target="_blank">继续阅读《专利的特点》的全文内容...</a></p><p>分类: <a href="http://www.intellectual.org.cn/catalog.asp?cate=1">专利栏目</a> | Tags:  | <a href="http://www.intellectual.org.cn/post/186.html#comment" target="_blank">添加评论</a>(0)</p><p><a href="http://www.intellectual.org.cn/post/186.html#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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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有着明显的区别，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注重的是设计人对一项产品的外观所作出的富于艺术性、具有美感的创造，但这种具有艺术性的创造，不是单纯的工艺品，它必须具有能够为产业上所应用的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实质上是保护美术思想的，而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思想；虽然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与产品的形状有关，但两者的目的却不相同，前者的目的在于使产品形状产生美感，而后者的目的在于使具有形态的产品能够解决某一技术问题。例如一把雨伞，若它的形状、图案、色彩相当美观，那么应<a href="http://baike.baidu.com/view/452947.htm">申请</a>外观设计专利，如果雨伞的伞柄、伞骨、伞头结构设计精简合理，可以节省材料又有耐用的功能，外观设计专利那么应申请实用新型专利。</p><p>Copyright © 2008</p><p><a href="http://www.intellectual.org.cn/post/185.html" target="_blank">继续阅读《外观设计专利》的全文内容...</a></p><p>分类: <a href="http://www.intellectual.org.cn/catalog.asp?cate=1">专利栏目</a> | Tags:  | <a href="http://www.intellectual.org.cn/post/185.html#comment" target="_blank">添加评论</a>(0)</p><p><a href="http://www.intellectual.org.cn/post/185.html#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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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rget="_blank">继续阅读《实用新型专利》的全文内容...</a></p><p>分类: <a href="http://www.intellectual.org.cn/catalog.asp?cate=1">专利栏目</a> | Tags:  | <a href="http://www.intellectual.org.cn/post/184.html#comment" target="_blank">添加评论</a>(0)</p><p><a href="http://www.intellectual.org.cn/post/184.html#comment" target="_blank">还没有相关文章，您来说两句？</a></p>]]></description><category>专利栏目</category><comments>http://www.intellectual.org.cn/post/184.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intellectual.org.cn/</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intellectual.org.cn/feed.asp?cmt=184</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intellectual.org.cn/cmd.asp?act=tb&amp;id=184&amp;key=d4917cf1</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发明专利</title><author>a@b.com (samiro)</author><link>http://www.intellectual.org.cn/post/183.html</link><pubDate>Thu, 20 May 2010 13:25:20 +0800</pubDate><guid>http://www.intellectual.org.cn/post/183.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一款对发明的定义是：“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a href="http://baike.baidu.com/view/3396847.htm">技术方案</a>。” </p>  <p><a href="http://baike.baidu.com/image/a75fb6d31bf9f916960a162e"><img title="" src="http://imgsrc.baidu.com/baike/abpic/item/a75fb6d31bf9f916960a162e.jpg" /></a></p>  <p>所谓产品是指工业上能够制造的各种新制品，包括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固体、液体、气体之类的物品。所谓方法是指对原料进行加工，制成各种产品的方法。发明专利并不要求它是经过实践证明可以直接应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成果，它可以是一项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或是一种构思，具有在工业上应用的可能性，但这也不能将这种技术方案或构思与单纯地提出课题、设想相混同，因单纯地课题、设想不具备工业上应用地可能性。</p><p>Copyright © 2008</p><p><a href="http://www.intellectual.org.cn/post/183.html" target="_blank">继续阅读《发明专利》的全文内容...</a></p><p>分类: <a href="http://www.intellectual.org.cn/catalog.asp?cate=1">专利栏目</a> | Tags:  | <a href="http://www.intellectual.org.cn/post/183.html#comment" target="_blank">添加评论</a>(0)</p><p><a href="http://www.intellectual.org.cn/post/183.html#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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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ef="http://baike.baidu.com/view/279102.htm">申请日</a>起计算。</p><p>Copyright © 2008</p><p><a href="http://www.intellectual.org.cn/post/182.html" target="_blank">继续阅读《专利的含义》的全文内容...</a></p><p>分类: <a href="http://www.intellectual.org.cn/catalog.asp?cate=1">专利栏目</a> | Tags:  | <a href="http://www.intellectual.org.cn/post/182.html#comment" target="_blank">添加评论</a>(0)</p><p><a href="http://www.intellectual.org.cn/post/182.html#comment" target="_blank">还没有相关文章，您来说两句？</a></p>]]></description><category>专利栏目</category><comments>http://www.intellectual.org.cn/post/182.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intellectual.org.cn/</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intellectual.org.cn/feed.asp?cmt=182</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intellectual.org.cn/cmd.asp?act=tb&amp;id=182&amp;key=d79a0b09</trackback:ping></item><item><title>专利</title><author>a@b.com (samiro)</author><link>http://www.intellectual.org.cn/post/181.html</link><pubDate>Thu, 20 May 2010 13:24:25 +0800</pubDate><guid>http://www.intellectual.org.cn/post/181.html</guid><description><![CDATA[<p>在我国，专利的含义有两种： </p>  <p> 1、口语中的使用，仅仅指的是<a href="http://baike.baidu.com/view/639614.htm">独占</a>。例如“这仅仅是我的权利”。 </p>  <p> 2、知识产权中的三重意思，比较容易混淆。 </p>  <p> 第一：<a href="http://baike.baidu.com/view/47808.htm">专利权</a>的简称，指<a href="http://baike.baidu.com/view/2358206.htm">专利权人</a>对<a href="http://baike.baidu.com/view/89518.htm">发明</a>创造享有的专利权，即<a href="http://baike.baidu.com/view/8426.htm">国家</a>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a href="http://baike.baidu.com/view/1195311.htm">发明创造</a>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a href="http://baike.baidu.com/view/115801.htm">创造</a>的权利，这里强调的是权利。专利权是一种<a href="http://baike.baidu.com/view/1619877.htm">专有权</a>，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a href="http://baike.baidu.com/view/118455.htm">排他性</a>。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a href="http://baike.baidu.com/view/45517.htm">技术</a>，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a href="http://baike.baidu.com/view/58078.htm">授权</a>或许可。 </p>  <p> 第二：指受到<a href="http://baike.baidu.com/view/215241.htm">专利法</a>保护的发明创造，即<a href="http://baike.baidu.com/view/2006983.htm">专利技术</a>，是受国家认可并在公开的基础上进行法律保护的专有技术。“专利”在这里具体指的是技术方法——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技术或者方案。（所谓<a href="http://baike.baidu.com/view/324209.htm">专有技术</a>，是享有专有权的技术，这是更大的概念，包括专利技术和<a href="http://baike.baidu.com/view/1646463.htm">技术秘密</a>。某些不属于专利和技术秘密的专业技术，只有在某些<a href="http://baike.baidu.com/view/61767.htm">技术服务</a>合同中才有意义。）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a href="http://baike.baidu.com/view/162410.htm">专利申请</a>，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该国内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并需要定时缴纳年费来维持这种国家的保护状态。 </p>  <p> 第三：指专利局颁发的确认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的<a href="http://baike.baidu.com/view/746647.htm">专利证书</a>或指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a href="http://baike.baidu.com/view/588348.htm">专利文献</a>，指的是具体的物质文件。 </p>  <p> 需要注意的是，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会把“专利”和“专利申请”两个<a href="http://baike.baidu.com/view/45333.htm">概念</a>混淆使用，比如有些人在其专利申请尚未授权的时候即声称自己有专利。其实，专利申请在获得授权前，只能称为专利申请，如果其能最终获得授权，则可以称为专利并对其所请求保护的技术范围拥有独占实施权，如果其最终未能获得<a href="http://baike.baidu.com/view/2279229.htm">专利授权</a>，则永远没有成为专利的机会了，也就是说，他虽然递交了专利申请，但并未就其所请求保护的技术范围获得独占实施权。很明显，这两个概念所代表的两种结果之间的差距是巨大的。 </p>  <p> 这里，专利前两个意思虽然意义不同，但都是<a href="http://baike.baidu.com/view/908735.htm">无形</a>的，第三个意思才是指有形的物质。“专利”这个词语可以仅仅指其中一个意思，或者包含两个以上的意思，具体情况必须联系上下文来看。对“专利”这一概念，生活中人们一般笼统地认为：它是由专利机构依据发明申请所颁发的一种文件，由这种文件叙述发明的内容，并且产生一种法律状态，即该获得专利的发明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得到专利所有人的许可才能利用(包括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等)。</p><p>Copyright © 2008</p><p><a href="http://www.intellectual.org.cn/post/181.html" target="_blank">继续阅读《专利》的全文内容...</a></p><p>分类: <a href="http://www.intellectual.org.cn/catalog.asp?cate=1">专利栏目</a> | Tags:  | <a href="http://www.intellectual.org.cn/post/181.html#comment" target="_blank">添加评论</a>(0)</p><p><a href="http://www.intellectual.org.cn/post/181.html#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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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ite></cite></p>  <p><em>国家</em>知识产权<em>局专利检索</em>咨询中心成立于1993年，前身是中国<em>专利局专利检索</em>咨询中心，2001年5月，更名为<em>国家</em>知识产权<em>局专利检索</em>咨询中心， 是<em>国家</em>知识产权局直属事业</p><p>Copyright © 2008</p><p><a href="http://www.intellectual.org.cn/post/180.html" target="_blank">继续阅读《中国国家专利检索》的全文内容...</a></p><p>分类: <a href="http://www.intellectual.org.cn/catalog.asp?cate=1">专利栏目</a> | Tags:  | <a href="http://www.intellectual.org.cn/post/180.html#comment" target="_blank">添加评论</a>(0)</p><p><a href="http://www.intellectual.org.cn/post/180.html#comment" target="_blank">还没有相关文章，您来说两句？</a></p>]]></description><category>专利栏目</category><comments>http://www.intellectual.org.cn/post/180.html#comment</comments><wfw:comment>http://www.intellectual.org.cn/</wfw:comment><wfw:commentRss>http://www.intellectual.org.cn/feed.asp?cmt=180</wfw:commentRss><trackback:ping>http://www.intellectual.org.cn/cmd.asp?act=tb&amp;id=180&amp;key=329d5258</trackback:ping></item></channel></r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