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为防止主要发明专利权人可能拒绝授权再发明专利权人实施其发明而于第八十条中明文规定,再发明专利权专利保护人未经原专利权人同意,不得实施其发明。制造方法专利权人依其制造方法制成之物品为他人专利者,未经该他人同意,不得实施其发明。前二项再专利保护发明专利权人与原发明专利专利保护权人,或制造方法专利权人与物品专专利保护利权人,得协议交互授权实施。前项协议不成时,再发明专利权人与原发明专利权人或制造方法专利权人与物品专利权人得申请特许实施。但再发明或制造方法发明所表现之技术,须较原发明或物品发明具相当经济意义之重要技术改良者,再发明或制造方法专利权人始得申请特许实施。然而美国专利就没有实施的要求,发明专利权人即使不实现其发明依然享有专利权的保护,即使创造一个全新的产业依然合法。(注)
专利是一种属地主义的工业所有权,而且必须经过申请核淮后才能获得法律保律。因此,获得甲国专利的发明,仅能在甲国享有制造、销售、使用的独占权,此项独占权不能延伸到它国,除非另外在它国也获得专利。(注)随着国际贸易和商务领域的不断成长,国家之间开始有了双边互惠条约或协议的需要。发明人可以到想制造、使用或销售其发明的国家去各别申请专利,国际性的专利机构则可以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最早的国际性专利组织当推1883年成立的巴黎同盟(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让会员国申请专利案件时,只要在一国提出申请,可以主张以原申请日向其它会员国申请同案之专利。1970年的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则是简化不同国家同案专利的申请作业,将申请程序集中化,并制作标准化的申请表格。1977年的欧洲专利协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设立了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可以公告欧洲专利。(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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